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7/092.發生緣由: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流放標準。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裁處。3.處理過程:即刻改善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34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A.改善廢水設施操作控制參數。B.規劃增設廢水高級處理單元。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