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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穎:代子公司聯穎電線電纜(深圳)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09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07/0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源富聯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同屬聯穎科技(股)公司直接間接100%投資之集團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3528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3769(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3769(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應日常營運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同屬聯穎科技(股)公司直接間接100%投資之集團公司)(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4254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16145.計息方式:依合約規定6.還款之:(1)條件:視接受貸與公司之營運狀況,於借款期限內還清(2)日期:借款日起一年內還清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209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3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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