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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管道多元 遊說案量年減

中央社/ 2012.07.07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7日電)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涉貪,使遊說規範再受矚目。界定合法政商互動範圍的遊說法上路將滿4年,受民眾表達訴求的合法管道多元影響,過去3年僅登記248件,有退燒跡象。

在民國97年8月開始施行的遊說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並列「陽光四法」,並讓台灣成為繼美國、加拿大後,國際上第3個制訂遊說法的國家。

遊說法明確定義,「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人表達意見的行為。

法定可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正副首長等。遊說採「強制揭露」,不僅遊說者必須登記,被遊說者也有提醒登記的義務,不得遊說卻進行遊說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50萬元罰鍰。

不過,根據內政部委託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楊泰順針對遊說法執行成效的研究報告,結果顯示,從遊說法上路到去年8月,總統府、五院、中央機關、縣市政府及議會申請登記遊說案件總數僅248件,立院占大宗。

研究報告指出,遊說法剛施行時登記案達最高峰,但自98年第3季後遊說登記案件急遽趨緩,99年第4季到去年「幾乎是近乎停擺的態勢」。

對於登記件數少,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解釋,台灣遊說法界定以「政策議案」為遊說範圍,畢竟人情禁不了,五花八門的人民陳情案就不屬遊說法規範。

林清淇指出,現在民眾擁有更多元、更直接傳遞意見的「合法管道」,使遊說登記案件量深受影響。他舉例,資深股民阿土伯透過各大媒體表達對證所稅的訴求,產生的效果不亞於需依層層步驟程序登記的遊說。

林清淇強調,遊說登記件數並非遊說法執行成效的唯一指標,民眾普遍認知遊說觀念也很重要,民政司將持續協調專責人員舉辦說明會,加強遊說法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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