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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費不能列扣除額 違憲

自由時報/ 2012.07.0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張舒婷/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釋字第七○一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中的醫藥費,只限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財政部認定的醫院,違反憲法平等權及生命權,應修法讓長期照顧醫藥費也能列舉扣除額。且上述所得稅法相關違憲條文,即日起立即失效,聲請釋憲人可據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翻案。

聲請釋憲民眾為新北市民曹天民,他因扶養全癱重殘父親,須支付長期照顧醫藥費,民國九十四年申報綜所稅時,將長期照顧醫藥費六十八萬元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北區國稅局認定四十四萬餘元非醫療費用,不准扣除,曹打行政官司敗訴確定,轉聲請釋憲。

對此,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當初是依法行事,國稅局站得住腳,因此行政官司獲得勝訴。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則表示,須先理解大法官釋憲的詳細理由,再決定是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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