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15萬 誹謗則不成立
判決指出,已婚的黃何雄93年認識推銷保險及金融理財商品的林芳,雙方發生婚外情。97年8月黃何雄有意疏遠,對方卻委由律師發函給陽明大學及教育部,指黃何雄「已有妻室,在外一再欺騙無辜女子之感情」、「欺騙失身成孕,後胎死腹中」,並向壹週刊爆料。
另林芳獲知黃何雄當年11月9日出席花蓮一場學術會議,事前打電話到他的研究室,告訴代接電話的4名研究生「我不是隨便講講,我們就陪他到底」、「一定會讓他公開,他跑不掉的」。
林女還自稱「請偵探24小時盯人」,卻又詢問女研究生黃何雄行蹤,被笑問「那你知道(行蹤)還問我」,黃何雄獲知後狀告林芳妨害名譽、恐嚇。
一審林芳被判無罪,不過檢察官上訴後,二審高等法院以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林芳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黃何雄並提出150萬元民事求償。
林芳出庭辯稱,女研究生接電話時兩人仍有談笑,不能算恐嚇,但合議庭認為,恐嚇有各種表達方式,並非得要疾言厲色,認定有恐嚇行為。
記者昨天無法聯繫上林芳;黃何雄則表示尚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僅表示尊重法院的決定,但黃也頻頻質疑記者「為什麼你們會知道?」還強調「我不同意你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