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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德法韓日均存刑責

中央社/ 2012.07.06 00:00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陳亦偉台北6日電)台灣醫界希望修法將醫療糾紛除罪化;但包括德國、法國、韓國、日本等,對於醫師因醫療過失導致病人死傷,仍都適用刑法處罰,沒用其他法規排除或減輕過失責任。

法務部今天舉辦「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邀請醫界、法界及其他領域團體人士交流意見,與會者幾乎坐滿法務部大禮堂內400多個座位;會議開始前還有反對醫糾除罪化的團體拉布條,呼籲不可將醫療糾紛除罪化。

根據法務部資料,過去6、7年,每年約有90到120件不等的醫療導致死亡案件,但起訴比率僅約10%;過失傷害的起訴比率更只有4%至6%,不致如部分醫界所稱的動輒得咎。

此外,法務部蒐集國外制度,包括德、法、韓、日等國,對於醫師因醫療過失導致病人死傷,仍都適用刑法處罰,沒用其他法規排除或減輕過失責任。

德國與韓國對醫療過失責任,適用刑法的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罪,與台灣大致接近;日本對於醫師醫療過失致人死傷也是適用刑法,此外,日本的醫師法會就無照行醫等另有刑事處罰規定。

法國對於醫生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也規範在刑法當中;特別的是,法國在其「醫學倫理法」及「大眾健康法」訂有「醫療為個別行為,每個醫生都為他的決定和他的行為負責任」這段特別說明文字,以強調醫師犯錯應被處罰且需賠償被害人。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在公聽會上說,衛生署計畫將「醫事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救濟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納入類似北歐國家的不責難醫療補償機制,當病患發生醫療傷害,就可啟動補償,以減少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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