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是國土的延伸,依法現在國輪無法在船上僱用持有武裝設備的人員。
祁文中說,因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海事安全委員會已正式通告建議,船籍國政府可考慮船舶僱用武裝保全,協助防衛,且國外船舶已有僱用武裝保全的做法,並證明有效。
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也建議政府參考國際做法,允許國輪僱用武裝保全,獲交通部同意,並已開始修法。
祁文中表示,武裝保全要上國輪,必須先修改「航業法」,排除有關槍砲彈藥的限制,再依法訂定「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威脅危險海域僱用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雖然國輪還無法僱用武裝保全人員,但如果台灣海運業者的船舶是在國外註冊的權宜船,視同外籍船,可不受限制。根據交通部了解,已有台灣船舶業者在權宜船上僱用武裝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