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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列扣除額限法定醫院違憲

中央商情網/ 2012.07.06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12年7月6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01號解釋,受長期照護者提出合法醫療院所的就診支出證明,就可列報扣除額;所得稅法規定法定醫療院所的支出證明才能列報扣除額,違憲。

曹姓男子申報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他扶養、受長期照護親屬的醫藥費列報為扣除額,遭國稅局認定部分金額並非法定醫療院所的就診費用,要補稅;曹男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

曹男主張,這筆醫藥費是居家照護在醫院協助下,定期派員訪視,進行體檢、更換胃管及呼吸管等相關醫材費,屬於醫療行為的必要費用。

根據大法官會議第701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額的醫藥費必須是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等法定醫院。

大法官會議認為,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資源及醫療院所分布侷限,而至其他合法醫院就診,若因此支出的醫藥費無法扣除,將對他們的生存權有重大不利影響,不合憲法平等原則。

解釋文指出,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的費用,性質上屬於維持生存的必須支出,不應不是法定醫療院所就有所差異,況且費用是不是屬醫藥費支出,稅捐稽徵機關可予以審核,不至於增加過多行政成本。

這次釋憲計有大法官黃茂榮、陳新民、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湯德宗提出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黃璽君、池啟明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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