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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庭先將一軍 採「實質影響力」認定 林脫罪難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蕭承訓/台北報導 2012.07.04 00:00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林益世承認收賄六千三百萬元,並稱部分是佣金及餽贈,企圖從立委有無違背職務爭點的灰色地帶,替自己爭取交保及往後打官司的空間,但羈押庭法官卻先將了林益世一軍,強調須依「實質影響力」及對價關係來判斷,林益世須重新盤算下一步策略。   法界人士表示,貪汙罪中「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索賄罪」,所謂「職務」認定的標準,法界有二種見解,一是採「法定職權說」,另一種是「實質影響力說」。   舉例說,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被控利用議長身分,向市府施壓,協助電玩業者取得兩張電玩執照。法院認為,核照非議會執掌業務範圍,市府核照也無不法,雖然收錢而關說合法發照,「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違法」,張宏年因此獲判無罪定讞。法官當時就是採「法定職權說」,認定張任議長但收賄的行為與職務沒有關連性,不構成貪汙罪。   但是,前台中市議員游民哲在九十一年間,租用國有地,說服台北一間寺廟住持到台中蓋分廟,為了出入方便,他向市府人員施壓,在廟前的梅川上建橋,供廟方人員出入。但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游利用議員的影響力,向市府施壓,觸犯貪汙罪,將他判刑六年六月確定。   不過,法界實務人士指出,近年來,法官對貪汙罪認定多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定只要是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的行為,與職務有關連性,收受賄賂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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