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興公司指出,在高雄市大社區經營觀音山金寶塔,塔位、牌位及面板佛像等均由其設置。98年7月16日,林姓女被告等擅自拆卸取走第13層樓C區73尊地藏王菩薩面板佛像,要求回復原狀。
林女等被告則說,兩造95年間達成訴訟和解,天興允諾交付5000多個塔位,而佛像則是塔位的一部分,所有權歸她所有,她依約取走,並無不妥。
二審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後,依兩造先前的和解書內容等證物研判,認定佛像確為塔位的一部分,改判林女勝訴。
原告天興公司指出,在高雄市大社區經營觀音山金寶塔,塔位、牌位及面板佛像等均由其設置。98年7月16日,林姓女被告等擅自拆卸取走第13層樓C區73尊地藏王菩薩面板佛像,要求回復原狀。
林女等被告則說,兩造95年間達成訴訟和解,天興允諾交付5000多個塔位,而佛像則是塔位的一部分,所有權歸她所有,她依約取走,並無不妥。
二審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後,依兩造先前的和解書內容等證物研判,認定佛像確為塔位的一部分,改判林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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