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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一女性交 男悔悟獲輕判

中央社/ 2012.07.02 00:00
(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2日電)19歲的蔡姓男子認識就讀國一的翹家女生,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蔡男惡性並非重大,給他酌情減刑,判他1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蔡男一審被判1年半後,原本準備以新台幣20萬元要和少女家屬和解,因與被害少女家屬認定的334萬多元差距太大,導致被害少女的家屬不願原諒蔡男。

根據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蔡姓男子去年6月間,透過表弟認識當時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隔1個多月,少女翹家在豐原火車站附近和蔡男巧遇。

蔡男帶未滿14歲的被害少女前往旅社,與被害少女發生性行為。少女返家後經母親追問,得知實情後憤而報警。

二審法官認為,蔡男當天獲知少女翹家,一開始有勸少女回家,但遭少女拒絕,後來蔡男因對男女性事好奇,徵得少女意願後,雙方發生性行為,但少女喊痛,蔡男就未再繼續,還陪少女離開,顯示並非至惡之人。

法官審酌蔡男自始坦承犯行,沒有飾詞卸責,即便判處最輕法定刑度3年,仍嫌過重,因此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給蔡男減刑,維持一審1年半的刑度。但法官考量蔡男始終無法取得被害少女母親諒解,認為不宜給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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