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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保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經理人競業禁止排除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02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1/07/0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伯峰總經理、黃春明副總經理、許振煙副總經理、魏崑圳副總經理、許清秀協理、黃聖幃協理、鄭澤芳協理、業緒平協理、劉嘉曙協理、賴國銘經理、翁宗賢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林伯峰: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公司總經理黃春明:新堡科技(股)公司總經理、新光電通(股)公司總經理、新保投資(股)公司總經理許振煙:新誼整合科技(股)公司總經理魏崑圳:新光國際航太科技(股)公司總經理許清秀:新光電通(股)公司財務部協理、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公司財務部協理黃聖幃:新光電通(股)公司業務部兼管理部協理鄭澤芳: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公司業務部兼研發部協理業緒平:新堡科技(股)公司人事室協理、新光電通(股)公司人事室協理、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公司人事室協理、新工光電科技(股)公司人事室經理劉嘉曙:新光電通(股)公司稽核室協理(主任)、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公司稽核室協理(主任)賴國銘:新工光電科技(股)公司管理部經理翁宗賢:新堡科技(股)公司管理部經理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依公司法第32條及29條規定,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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