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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人道 男撤銷婚姻又賠錢

中央社/ 2012.07.02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日電)林姓女子不滿許姓男子在婚前保證無隱疾,婚後卻性無能,要求撤銷婚姻及精神賠償。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兩人婚姻,許男還要賠償新台幣40萬元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市林姓女子經媒人介紹認識許姓男子,因為許男曾經離婚,林女懷疑許男有隱疾,詢問離婚原因後,沒有獲得正面回應,進一步求證後,許男及家屬也都堅決表示「絕無問題」,許男與林女兩人於民國99年間結婚。

判決指出,林女指控結婚初夜發現許男「性無能」,蜜月期間,許男也以疲勞為由而無與她發生任何性行為,之後還發現許男無任何反應與勃起,林女為此要求撤銷婚姻及賠償。

判決指出,許男指稱結婚當天因林女月事來,兩人才無性行為,蜜月期間則是因林女身體不適,兩人才無燕好。

法院依醫院鑑定結果,認為許男有勃起功能障礙,若要進行性行為可能有困難。此外,許男的前妻也指出,兩人婚後沒有發生任何性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許男與林女結婚前,已經有一次無性行為的婚姻經驗,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該十分了解,因此撤銷兩造婚姻,許男還要賠償林女精神損害4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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