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市林姓女子經媒人介紹認識許姓男子,因為許男曾經離婚,林女懷疑許男有隱疾,詢問離婚原因後,沒有獲得正面回應,進一步求證後,許男及家屬也都堅決表示「絕無問題」,許男與林女兩人於民國99年間結婚。
判決指出,林女指控結婚初夜發現許男「性無能」,蜜月期間,許男也以疲勞為由而無與她發生任何性行為,之後還發現許男無任何反應與勃起,林女為此要求撤銷婚姻及賠償。
判決指出,許男指稱結婚當天因林女月事來,兩人才無性行為,蜜月期間則是因林女身體不適,兩人才無燕好。
法院依醫院鑑定結果,認為許男有勃起功能障礙,若要進行性行為可能有困難。此外,許男的前妻也指出,兩人婚後沒有發生任何性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許男與林女結婚前,已經有一次無性行為的婚姻經驗,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該十分了解,因此撤銷兩造婚姻,許男還要賠償林女精神損害4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