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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濕地法真能保護溼地或將是一個擾民的怪獸?

yam蕃薯藤新聞/廖士睿 整理報導 2012.07.02 00:00
  濕地為何需要保育、該如何保育以及該保育什麼?   濕地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減洪滯洪防災以及淨化水質等功能。由於台灣過去對於濕地資源管理概念不足,導致濕地流失以及生態遭受破獲。為保育濕地,內政部參考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韓國濕地保全法以及歐盟、美國、英國等濕地管理制度,擬訂濕地法草案,並依6大準則設置國際級、國家級以及地方級三種不同層級濕地。   可是台灣在此方面缺乏基於完整科學論述的信念、主軸與政策,而相關配套法令不甚完備,使得內政部忙著花錢打造人工溼地、教育部鼓勵中小學經營生態池、滯洪池一大堆但缺乏設置基準與規畫方針、但缺乏生態保育概念的政府單位或民間團體還是可以在一夕之間破壞大大小小的重要溼地。6月27日內政部邀集各界人士協商三個溼地是否應列入國家重要溼地,但在會議並未達成共識。其中所討論到的一個重點是,由於台灣平原地區的人口稠密,使得許多溼地週邊已經有非常多的人類活動與聚落,現今所圈劃的濕地範圍常與民間用地重疊,然而在此情況下台灣並沒有任何可以依據的法規條例,也因此,部分列席委員認為不應當在毫無配套措施時,不加思索地圈劃濕地範圍反而造成民眾困擾,而且無法達到保護溼地的目的。   除此之外,目前已有被認定為國家重要濕地的工程正在進行中,然而因為「國家重要濕地」層級較高,因此需要進行環評工作才能繼續作業,但是如何定義「國家重要濕地」目前依法無據,導致保育工程停滯。此外許多有關溼地品質的評估作業皆只適用河口與海岸中大型溼地,因此小型湧泉溼地以及山區濕地便完全無法被這樣的評估作業客觀地評估其生態價值。   台灣濕地保育正要啟動,然而該如何保育以及該保育什麼是一個重要的癥結點,環團所提出的意見或許是為了積極保護生態,但在這之前應當考慮整體環境條件;政府應當積極濕地保育工作,而非因為依法無據使其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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