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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月刊】評論:從中科取水工程看水資源的利用與管理

立報/科學月刊 2012.07.01 00:00
■周乃昉(任教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中科四期莿仔埤圳引水工程引發彰化南部地區的搶水爭議,農民多次北上至行政院抗議,舉出「護水」旗幟要求政府停止中科「搶水」工程。立委到場支持,藝文界也齊起聲援,希望能守護台灣的糧倉,讓農民能繼續耕作。反對團體稱「中科四期,搶水搶地」、「土地徵收政策的錯誤,已讓相思寮魂飛魄散;搶水工程,讓台灣彰南農業徹底瓦解。」言詞聳動卻非事實;作家愛亞說:「實在想不透,為何要讓被搶水的農民北上12次……」擔心缺乏灌溉水導致田乾稻枯,台灣濁水米恐不復在;詩人導演鴻鴻說:「政府應該和土地與人民站在一起,而不是和包商站在一起,現在完全站在人民對立面,徹底失職,他希望政府趕快覺醒。」立委張曉風則在國是論壇為濁水溪請命,期盼「不要為了中科用水,攔截濁水溪,把濁水變清水,為科技改變溪水生態既愚蠢、錯誤,也是不可原諒的罪惡。」上述有影響力人士的關切之心可以體諒,但所言則非事實,受限對問題的一知半解,在善意正義感的驅使下提出無中生有的批判,極可能誤導閱聽大眾對彰南,甚至台灣地區,水資源利用管理的錯誤認知,若造成無謂的衝突與傷害將令人遺憾。過去濁水溪下游沿岸多以簡陋設施引水灌溉,這些簡易設施每逢暴雨常遭洪水沖毀;另外由於公共建設對砂石需求激增,大甲溪、濁水溪、高屏溪等河川中下游河段超採砂石,導致河床面下降,原在河邊取水的諸多水圳取水口高出水面造成取水困難。配合雲林六輕工業用水的取水需要,水利署在集集建置永久性的攔河堰,將濁水溪下游南北兩岸各水圳的取水集中到集集攔河堰,包括彰化水利會的八堡圳、莿仔埤圳,以及位於更下游的深耕圳、永基圳,各圳所需灌溉用水,在沈砂以避免淤塞渠道後,由北岸聯絡渠道分送各圳。所以自民國91年集集堰開始營運後,前述各水圳就不直接自濁水溪引水,原取水設施形同廢棄。所以目前二林地區的灌溉用水直接取自集集堰,根本不自莿仔埤圳原取水口引水,其用水殆無被中科引取的可能,何來「搶水」之說?水資源、電力、油料、電信等是社會安定及產業發展的基本要件,尤其水是一日不可或缺,誠可謂「有土『有水』斯有財」。由於水是生存所必須,水資源分配利用的公義性是水資源管理的根本原則。在台灣地區引用河水、汲取地下水並非可以巧取豪奪的無政府狀態,我國水利法經由水權申請賦予國民取水的權利,新水權必須在不影響既有水權取水下方能取得。即使農業用水產值偏低,農民的傳統灌溉水權仍優於新增的生活及工業用水。依據水權遂行取水必須遵從取得水權的先後順序,取水順序不因用水效益多寡而變,這就是水資源管理的公義原則。若得以依法落實取水管理,不虞新用水者加入引水。興辦取水工程必須先獲得水利署各面向的審查與許可,如果發生政府機關任意向人民搶水情事,那水利署署長必定因管理失職而下台。由於環保意識抬頭,以興建地面水庫蓄豐濟枯的傳統水資源開發作為受到重重阻礙,然而生活水準提升及經濟發展需要,台灣地區的用水需求持續增加,尤其新設工業區用水量動輒每日10萬、20萬立方公尺,在供不應需、緩不濟急的情況下,缺水風險逐年逐季增加。現階段鑑於新水源開發不及,全台多處用水區,尤以高雄、台南及桃園在目前或未來短期內,均有供水缺口,應變之一是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另在必要時移用農業用水支援新增的生活與工業用水。莿仔埤圳取水口位在集集堰的下游,當上游的集集堰及雲林農田水利會的斗六堰取完所需水量後,剩餘水量才會流下至本取水口,另有兩岸水稻田區的回歸水等流入濁水溪,若不引取便都流入台灣海峽。莿仔埤圳灌溉系統屬於彰化農田水利會的財產,由該會營運管理,所以國科會委託彰化水利會辦理「中科四期二林園區調度使用農業用水計畫工程」,重修引水設施是著眼利用濁水溪的剩餘水量,以提高水資源的利用量。若逢枯旱缺水,依據水權取水之水量不敷所需時,才會應變移用農業用水,此項變通是依據水利法第20條之規定辦理,必須在原用水人不蒙受損害的情況下方得移用,以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益,這是水利法在公義原則下的效率原則。農民所言「來4天停6天已經不夠用了……」指的是台灣通行多年引以自豪的輪灌制度。水稻用水每期作公頃大約要1.2至1.7萬立方公尺,由於是上萬公頃農地的灌溉,必須由專業的農田水利會負責系統維護及適量分配灌溉水量。濁水溪的農業水權約佔總水權量的九成,過去採用連續灌溉造成大量損失水量,農政及學術單位經多年現地試驗發展輪灌方法,即是農民前述的間斷灌溉,以節約用水增加灌溉面積。事實上彰化水利會實施輪灌所用水量仍大於種植水稻的桃園及嘉南農田水利會,桃園是灌2停4,嘉南是灌2.5停5,平均日灌水量為續灌的1/3,而彰雲是2/5,用此水量更可促進稻米的量與質,便是水利法第22條所稱「以科學技術節水」。該條文允許以所節約水量支援其他標的用水,更可減少開發新水源以保育環境。但農民慣於過去的續灌,以為水量不夠,甚至違法開鑿水井抽水造成地下水超抽,反而促進地層下陷。另一方面來看,即使實施輪灌制度節水,水稻灌溉仍有相當數量的輸水、灌水及管理損失水量,尤其夜間有相當數量的水量流失,此方面可由水利會加強用水管理及調蓄以進一步節水,所節餘水量當然也允許提供其他標的利用。中科四期引水工程引爆政府與民間的「搶水」爭議是個不存在的假議題,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間的平衡,及開發計畫徵收相思寮土地才是抗爭的本質。由事件發展過程來看,部分環保及農權人士在對水資源的利用與管理課題一知半解下,宣稱遭受政府欺壓,激發社會上善意第三者,包括立法委員、藝文界人士的「正義感」,抗爭者及呼應群眾不相信官方的事實陳述逕下結論,為非事實的誤解批判政府,徒然擴大抗爭,浪費社會資源。對於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取捨論辯,所有立論都應有所本,雙方應以科學的客觀精神,接受多方資訊小心求證,建立冷靜溝通的平台,不流於情緒的發抒,才能聚焦整理出問題癥結,最後由行政與立法部門決策最適於台灣的開發及保育策略才是正途。(科學月刊七月號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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