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律師這麼說】應依國賠法求償 但時效恐過

自由時報/ 2012.07.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翁聿煌/台北報導〕執業律師林富貴指出,此案原告敗訴理由是,原告主張建物管理不當致發生侵權行為(延燒鄰宅),但原告只舉證土地為國有財產局所有,無法舉證房屋為何人所有,而侵權行為人須是房屋所有人,非土地所有權人。

林富貴指出,因此原告應依國家賠償法向國產局求償,依國賠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付賠償責任」,此案土地既為國產局所有,原告僅需舉證國產局對土地管理有缺失,致人民受損害即可。

原告可主張該房屋坐落於國產局土地,可推定房屋管理機關為國產局,若國產局抗辯該房屋並非國產局興建及管理,為「無主建物」,原告即可依民法第七七三條、七七四條主張,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事業或行使所有權,應不得造成鄰宅損害,國產局對該土地管理不當遭人「濫建」,未善盡管理人義務,亦未請求拆屋還地,顯然有管理缺失。

因此受災戶可依國賠法第十條,以書面請求向國產局協議賠償,但須在知悉兩年內請求,本案恐已過國賠請求時效。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