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有這款的代誌!」住在泰順街四十四巷廿二之五號三樓的張坤厚說,事發後,他和二樓的鄭太太,受損最嚴重,兩間房屋及裝潢家具幾乎全毀,國產局安排他們暫住國產局在別處的房舍,但向國產局索賠無門,只好循法律途徑解決。
受災戶在民事訴狀中指出,國產局所有的雲和街七十五巷一號房舍,因原有鐵門下方鏽蝕,且大門未上鎖,不排除有人員進入遺留火種致起火燃燒,並延燒到原告房屋,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
沒想到民事求償官司一、二審都被判敗訴,國產局主張理由,國產局只是該房屋坐落土地的管理機關,該房屋不知何人所建所有,且國產局已將該房舍斷水電、斷瓦斯,並更換門鎖、加高圍籬、整理環境,已善盡管理義務及防止火災發生。
法院認定 國產局僅為管理者
法院則認定,原告所依據的民法一百九十一條適用對象為建築物及工作物所有權人,而該棟房屋為國有財產,被告的國產局僅為管理者,因此提告對象不當,不得向國產局請求損害賠償。
張坤厚說,國產局的管理房舍起火並延燒鄰宅,明明是事實,不明白為何會敗訴,大家只求能回家過日子,卻是有家回不去,「根本就是政府在欺侮小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