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9月13日上午7時許,陳婦騎輕型機車經過松竹路一段,與彭女騎重型機車碰撞,兩人都人車倒地,經路人報警後,彭女被送醫院卻沒看到陳婦,而認為陳婦有肇事逃逸情形,檢方依彭女供詞與警方報告起訴陳婦。
陳婦供稱,她當時以為是自己跌倒,有年輕人來扶她起來,年輕人已幫忙報警,還問她有沒有怎樣?她當時有點不舒服,但想到要趕快買早餐回家給失明的老公,自己的皮外傷沒什麼,就說沒事。
而救護車到場,救護車人員有問她要不要去醫院,還幫她測血壓、脈搏及呼吸等,但她說不想去醫院,救護人員說不去就要簽名,她就簽名後離開。
彭女說,救護車來時陳婦就跑掉了。
法官發現,救護車到場後還有記載2機車車號,而陳婦拒絕送醫,也有簽名在救護車回報單上。
法官認為,被告肇事後有等到救護車過來,只是沒有等交通員警過來,所謂肇事逃逸,是指撞傷人後未能在最快時間施於救護,對傷患置之不理,會造成人員更大傷亡,被告已等救護車前來,不符肇事逃逸要件,應判無罪。該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