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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依法不能先傳林益世

中央社/ 2012.06.2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劉嘉泰29日綜合報導)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今天表示,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喚被告」。外界不了解法律規定而質疑特偵組不先傳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會誤導視聽。

壹週刊報導,林益世兩年前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期間,協助中鋼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取得爐渣鐵料採購合約,向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收新台幣6300萬元;今年約滿前,林又索款8300萬元,陳啟祥未付款,公司遭中鋼及其子公司斷料,面臨倒閉危機。

特偵組已發證人傳票,傳喚陳啟祥儘速出面說明,但陳啟祥行蹤不明。有人批評特偵組不傳林益世、反先傳檢舉人陳啟祥。

特偵組發布新聞稿指出,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喚被告,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全案目前只有媒體報導等資料,檢察官本就必須先確認,並於調查相關事證後,再根據案情發展,決定何時、如何傳訊被告林益世。

特偵組表示,先傳訊陳啟祥,是基於法律規定,司法實務對類似案件也都是這樣做,部分人未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辦案專業就指摘,恐誤導社會大眾。

此外,前往花蓮出席公開活動的法務部長曾勇夫今天表示,相關案件經媒體披露後,特偵組主動分案調查,全案目前正在偵辦中,相信特偵組會查個水落石出,至於偵查程序、偵查作為不方便說,這是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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