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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稽查學生幼童交通車,保障學童安全

大成報/ 2012.06.28 00:00
 【記者黃則華/台北報導】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臺北市區監理所28日召開聯合記者會,法規會兼代主任委員蔡立文擔任主持人,發布101年1月至6月20日止針對臺北市轄區內之學生幼童交通車查察之結果,有11輛交通車超載,7輛交通車有改裝情形,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裁罰及命其限期改正。

  法規會兼代主委蔡立文表示,臺北市政府對於學生及幼童課後搭乘交通車的安全非常重視,除平時對幼童專用車進行列管及辦理駕駛、隨車人員的安全訓練外,並自學期開始由教育局聯合社會局、警察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於各學校、補習班、課後照顧(托育)中心(班)、幼兒園附近重要交通路口實施聯合稽查臨檢,發現有違規情形,即開單告發,並於確認機構後,通報學校(幼托園所)轉知家長,以遏止超載、使用改裝車等違規情形。同時本市各國小亦配合於學期初召集補習班、安親班等課後接送業者宣導以適齡、適車之符合規定之交通車接送學童。

  臺北市區監理所潘股長國煌表示,配合教育局聯合稽查共計臨檢216輛,有25輛違規,其中有11輛違規超載,由監理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另有7輛車輛有改裝情形,其中有1車輛加裝無法拆除之座椅,涉及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依同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千4百元罰鍰,其餘6輛則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罰鍰。

  教育局主任秘書何雅娟表示,除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裁處外,將依機構之類型移由各權責主管機關依法處置,處理情形如下:

  一、幼稚園及托兒所部分:已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及幼稚教育法第19條等規定函文機構糾正並限期改善,1家已改善完畢,餘1家限期改善中。

  二、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部分:移請市府社會局依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6條相關規定,命其改善。

  三、補習班部份:已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函文機構糾正並限期改善,其中3輛已改善完畢,其餘4輛仍持續要求改善中。

  四、學校部分:已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函文學校糾正。

  五、外縣市部份:已將4輛外縣市違規車輛移送所屬縣市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中。

  法規會蔡兼代主委表示,教育部對於學童交通車之管理,目前僅針對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訂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而臺北市針對學童交通車之管理除幼童專用車外,尚含括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之交通車,訂定「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將上開各年齡層學童之交通車納入管理,並於100年6月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將上開規則提升為自治條例位階,加入罰則,依其違規態樣可裁處新臺幣1千5百元至4萬5千元罰鍰,賦予學校、機構園所負責人相當之責任,俟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公布施行,屆時可提供學童交通車輛全方位的保護。

  法規會主任消保官陳碧珠呼籲市民共同監督學生及幼童交通車安全,如果有發現學生交通車及幼童專用車有超載不當的駕駛行為或未依規定標示所屬學校、機構名稱等違規之車輛接送學生及幼童可以打1999市民熱線通報,市府將立即處理,以維護幼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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