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置原因: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十個營業日有六個營業日達本公司
「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
資訊。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十個
營業日,如遇休市或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則順延執行,另該有價證券如遭取消或
採行變更交易方法【含分盤集合競價】時,則依本作業要點或變更交易方法有
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辦理﹞。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
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
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
,則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