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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嘆:法律重被告 輕視被害人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2.06.28 00:00
男童王昊遭灌毒虐殺案,台北地院審判長孫正華昨日宣示判決結果後當庭指出,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重被告,輕視被害人」,已產生失衡現象,對廣大的善良民眾而言,不是好事。孫正華目睹被告一再利用刑事訴訟保障自己權益,卻對犯行沒有絲毫悔意,決定在審結全案後發表感想。

政大法律系、台大國發所畢業、法訓所卅九期結業的孫正華,審理劉金龍四人虐殺男童王昊時,發現他們為求減刑,只想利用法定減刑的美意,一再任意主張起訴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甚至對法醫所的鑑定報告有很多意見,讓作證的法醫大為光火。

她說,法律本該兼顧保障被告與被害人的權益;而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對於被告權益的保護,已有顯著進步;但正所謂物極必反,在「保障被告人權」的大旗下,訴訟制度已產生「重被告,輕視被害人」的失衡現象。

孫正華認為,法律雖給被告不自證己罪和辯護的權利,但不代表被告,可以隨性狡辯,任意利用司法制度,更不代表可用辯護為藉口,扭曲事理、人情。

孫正華指出,歷次開庭,沒有看到一絲心性的悲憫,沒有看到人性應有的同理心;被告只想利用法定減刑的良善美意,隨意、持續傷害已經無法替自己講話的被害人。「什麼叫做為了止血或治療目的,才要以燒紅的鐵釘去傷害兩歲小孩的手掌?」、「什麼叫做兩歲小孩會自己主動吸食毒品,目的只是為了要止痛?」

她表示,大家都說「司法為民」,真正的司法為民,為的不是個人,為的是捍衛法律的核心意義與價值,保護真正該維護的正義。本案藉由法院來衡平的正義,是保障本案真正弱勢者的權利,即才兩歲多就因被告犯行結束生命的被害人。

她強調,檢察官有查證不確實的地方,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管被告態度如何、是否惡劣,都不會羅織被告於罪;相反的,當證據顯示被告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那麼法律上的責任,法院也不容許被告逃避,這才是身為法官該有的職責與擔當。

近年來,司法院修訂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引起外界質疑「過度向被告傾斜」;而最高法院最近的決議,更引發「檢察官六四運動」,也同樣是抨擊審判的天平,向被告傾斜,不利原告。法界實務人士說,孫正華有刑事訴訟失衡的感觸,代表司法實務界,對過度保障被告權益,有不同的看法,也說出了很多人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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