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作為對價,受讓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分割之紙與紙板事業
部門案,並預計以101年10月1日為分割受讓基準日,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分
割讓與之紙與紙板事業部門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
權利義務,概由本公司承受。三、為此,本公司除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公司法第三一九條準用第七十三條第
二項之規定分別通知各債權人外,特此公告。本公司各債權人如有異議,請自民
國101年7月5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5日止之期限內,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
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為:臺北市八德路三段20號4樓)向本公司
表示異議,逾期即視為無異議。四、在前揭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對所主張之債權應負舉證責任。如債權人提出
異議後,轉讓其債權,則喪失異議權,債權人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