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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低窪可蓋高腳屋 年底實施

中央商情網/ 2012.06.27 00:00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12年6月27日電)營建署表示,為提升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建築物防洪能力,研擬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得採用高腳屋建築,提供建築物本體防洪之一選項,預定年底完成法制作業發布施行。

營建署表示,由於全球氣候變遷,加上台灣西南沿海地層下陷,每遇颱風豪雨造成積水不退,嚴重衝擊海岸地區永續發展。

考量整體防洪治水規劃,為提升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建築物防洪能力,營建署擬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得採用高腳屋建築,提供建築物本體防洪之一選項,並已納入101年內政部施政重點業務之一。

營建署表示,有關高腳屋法規研擬,經邀集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等召開多次會議獲致共識,建議新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2,針對高腳屋最低樓層下部空間有關高度限制及低度使用管制、機電設備設置、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項目,及地方政府配合劃設適用範圍事項等加以規範。

營建署指出,上述建築技術規則條文草案將送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預定12月底完成法制作業發布施行,未來由地方政府指定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範圍,其新建建築物得採傳統建築型式,或依新修正規定採用高腳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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