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采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1年員工認股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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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6/26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在職正式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三、任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屆滿年限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 2年 50%屆滿 3年 75%屆滿 4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員工離職(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唯前述一個月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8.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已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第九條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四、本公司將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五、認購後發行之新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