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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第2期次順位金融債券新臺幣29億元整,訂於101年6月26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26 00:00
依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2日金管銀國字第10000402490號函核准發行。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年6月25日證櫃債字第10100144611號函核准辦理。公告事項:一、債券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第2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二、發行總額:新臺幣貳拾玖億元整。三、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四、發行期限:本債券於民國101年6月26日發行,民國108年6月26日到期,期限為7年。五、發行價格: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六、票面利率:固定年利率1.50%。七、計付利息方式:(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二)本債券計息每壹拾萬元面額付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四)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利息。八、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還本。九、受償順位: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位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十、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登錄。十一、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集保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債券於核付債券利息時,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及製作扣繳憑單,寄發債券所有人。十二、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十三、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十四、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十五、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十六、本債券不可中途解約或要求本行買回。十七、本債券除本行進行清算、破產、重整外,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或破產時,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十八、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十九、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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