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在7月1日上路的新商標法,增訂侵害證明標章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行為態樣有兩種:第一種是直接侵權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得到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了行銷目的,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使用與註冊證明標章相同或近似於的標章,而且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品質、性質或產地產生誤認誤信的可能;第二種是間接侵權行為,主要是規範侵權的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也就是,行為人如果明明知道其行為有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可能,卻仍去販賣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的標籤、包裝容器等,或雖然還沒有開始販賣,但是為了販賣,已經在製造、持有或陳列這些標籤或包裝容器等,都是屬於間接侵權。
一般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證明標章的功能則在傳達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特性等信息,所以證明標章兼有消費者保護的功能,其較一般商標具有更高的公益性質,證明標章一但被仿冒,其所造成的損害會較一般商標為嚴重,因為非僅對標章權人的財產或商譽造成損害,甚至會威脅到一般社會公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現行商標法對於侵害證明標章的行為,並未如侵害一般商標有刑責的規定,不但造成輕重失衡,司法實務遇到仿冒證明標章案件,有以侵害一般商標之刑責規定處罰,亦有依刑法偽造文書規定科以罰責,而造成適用法規不ㄧ致的情形。
智慧局呼籲,新商標法即將上路,仿冒註冊證明標章是公訴罪,一旦經提告或遭起訴,即使行為人與證明標章權人和解,亦無法撤銷該告訴,所以業者切勿以身試法;民眾在挑選商品時,除了認明有信譽的商標外,如果商品上還標有經註冊的證明標章,將是多一層的保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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