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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造成尿失禁 獲判賠37萬

中央社/ 2012.06.24 00:00
(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24日電)梁姓男子去年因行車糾紛遭王姓男子追撞,造成脊椎損傷,飽受尿失禁之苦,須將寶特瓶充當尿壺,隨身攜帶,向對方求償新台幣120萬元。板橋地院日前判王須賠37萬多元。

根據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梁男去年1月27日春節期間,騎機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南華路、景新街口時,與王男駕駛的貨車險些發生擦撞,梁男氣得大罵三字經後馳離。

王男見狀不滿,緊追在後,竟在對方下車時開車擦撞,造成梁男腦震盪、頸部挫傷併神經症狀及骨折等,傷勢不輕,怒控傷害;王男今年被法院依傷害罪判刑4個月確定。

梁男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他主張,因脊椎受傷、神經受損,至今仍有小便失禁情形,須將寶特瓶充當尿壺,隨身攜帶,且事發時正值春節,原規劃帶妻小旅遊等行程全泡湯,休養期間也無法工作,向對方索賠含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補償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計約120萬元。

法院審理時,肇事的王男辯稱,認為對方下車是要攻擊他,他受到驚嚇一時情急,往旁邊閃避,回頭才見到對方倒在路邊,認為對方突然衝出來導致受傷,不該由他擔負責任。

法官依醫院診斷證明、交通事故鑑定報告等證據,認為王男辯詞不足採信,被害人請求有理,衡量雙方經濟狀況及被害人遭受的損害,判王男須賠償37萬9219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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