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男於民國91年到99年間,擔任彰化分局民生派出所警員,負責列管轄內毒品犯罪人口。他卻藉職務之便勾結毒蟲,不但設局強占並轉賣如海洛因等毒品,還向毒販收保護費,事先洩漏警方緝毒行動。
楊男於庭訊時承認詐騙其他毒蟲毒品,卻否認有強占或販賣毒品。然而同案其餘被告都指證歷歷,楊男說法不被法院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楊男身為員警,不知潔身自愛,竟賣一級毒品海洛因牟利,依貪污、販毒等罪,判處30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楊男於民國91年到99年間,擔任彰化分局民生派出所警員,負責列管轄內毒品犯罪人口。他卻藉職務之便勾結毒蟲,不但設局強占並轉賣如海洛因等毒品,還向毒販收保護費,事先洩漏警方緝毒行動。
楊男於庭訊時承認詐騙其他毒蟲毒品,卻否認有強占或販賣毒品。然而同案其餘被告都指證歷歷,楊男說法不被法院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楊男身為員警,不知潔身自愛,竟賣一級毒品海洛因牟利,依貪污、販毒等罪,判處30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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