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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反擊〉法官不該與檢對付被告

自由時報/ 2012.06.2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前天批最高法院「限縮法院職權調查義務」的決議,最高法院昨反批檢方起訴草率,公訴檢察官到庭論告不用心,且「無罪推定」本是普世價值,法官不該把檢方的起訴接棒下來,或與檢察官聯手對付被告。因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傍晚以後迄深夜一直在開會,無法得知其回應。

最高法院指責檢方的起訴門檻,不該只有「多半是如此(起訴證據只有50%、60%)」,應該要「八、九不離十(80%以上)」,而公訴檢察官應在法庭上說服法官,被告犯罪證據已達「毫無理由(100%)」,讓法官形成被告確實有罪的心證才對。

最高法院昨天回批最高檢的意見,是透過昨天張貼在法官論壇的一份最高法院判決書。

案由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陳姓技工,被控從97年12月起,性侵同事國中女兒20次,一審認定10次性侵成立;二審認為檢方只詳加舉證一次,其他事證前後矛盾,因此只認定成立一次,將陳某判刑7月。

最高法院採信二審見解及刑度,並指責二審檢察官開庭時,不聲請調查陳某不在場證明,以釐清事證,庭訊時只隨便講幾句,進行不具深度的反詰問,還認為無調查證據必要;事後卻指責法院未盡責調查證據,非常不可取。

最高法院這份判決書由刑五庭在6月18日公布,庭長為最高法院刑庭發言人花滿堂,受命法官洪昌宏,陪席法官為韓金秀、徐昌錦、林秀夫,案號為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

判決書指出,被告陳姓技工現年25歲,因被害少女的母親上班時,向陳提及國三女兒畢業旅行需要行李箱,陳拿家中行李箱給少女,雙方97年12月開始交往。

97年12月31日晚間,少女騙母要與友人跨年遊玩,其實陳帶少女到陳的祖母家中性侵,兩人98年4月7日分手,少女母親察覺有異,詢問少女實情後報警提告。

庭訊時,陳否認犯罪,辯稱不知少女年紀,還說和少女只是普通朋友,但不被合議庭採信,合議庭認為,少女明確指出陳某右大腿近內褲刺青,還詳述陳的祖母家中擺設,認定陳確曾性侵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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