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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案 科管局敗訴 扁珍免賠4億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2.06.22 00:00
讓前總統陳水扁被判貪汙罪定讞入監服刑的龍潭購地案,科學園區管理局認為陳水扁夫婦等人,在購地案中收受四億元賄款,讓科管局多付錢買地,要求扁珍等六人連帶賠償四億元。法官認為科管局並未將四億元算進締約成本,且無法證明受到損失,及受到詐騙、脅迫,廿一日判決科管局敗訴不能求償。

本案是扁家弊案中唯一的民事訴訟,對法官判決不必賠償,親自到庭聆判的陳水扁,在法庭上霎時露出笑容,當庭向承審法官林秀圓表達感謝。面對記者的詢問,扁和委任律師洪貴參晤談幾分鐘後,沒表示意見。他透過洪律師轉述,判決結果並不覺得意外,是意料中的事,要感謝法官根據調查證據結果,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讓他覺得很安慰。

敗訴方的科管局律師葉恕宏則說,是否提出上訴,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上訴的理由。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最高法院就龍潭購地案,分別判扁珍有罪確定後,扁定執行刑十八年,前年底入監服刑後,科管局根據該判決,認為台泥董事長辜成允,七年前為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問題,將達裕擁有的龍潭工業區土地,以七十六億多元出售給科管局,成為新竹科學園區的龍潭基地時,曾透過中間人將四億元佣金行賄扁珍。

科管局認為,土地買賣當時,這筆錢算進了售價,讓科管局多花四億元買地,且是受到詐騙、脅迫才購買,因此向陳水扁、吳淑珍、辜成允、達裕公司,及當時的科管局長李界木、白手套蔡銘哲等六人,請求連帶賠償四億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從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來看,扁、珍、李界木和蔡銘哲,只是積極推動龍潭購地案,土地買賣價金,四人並未干預和參與,而是由科管局人員訪價後,再和達裕人員議價,雙方人員,根本不清楚佣金行賄,顯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未將辜成允給付的四億元佣金算進價金。法官認為,不論本案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是否確經達裕公司、辜成允的詐騙,或經扁珍、李界木和蔡銘哲的脅迫,科管局主張的損害都不能成立,故不能依侵權行為請求扁珍等六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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