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李進良於民國97年使用政府當時尚未核准的果凍矽膠為病患隆乳,遭台北市衛生局裁罰新台幣10萬元,並勒令停業3個月。
李進良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後,判由衛生局另作處分。衛生局改勒令停業1個月,李進良不服,提起上訴後敗訴確定。
李進良認為,法院對他有利的事證未說明不採用的理由,就認定他對病患採用的不是「乳房重建手術」,「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對於相同案情的其他個案僅處罰鍰10萬元,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禁止恣意原則」等,提起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再審,李進良須停業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