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6/212.發生緣由:因行員張員對保不實、代客保管文件及交易、偽造客戶簽樣乙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罰鍰。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繳付罰款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30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向保險公司申請員工誠實保險理賠中。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書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