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1款1.傳播媒體名稱:壹週刊2.報導日期:101/06/203.報導內容:桃縣府涉圖利中鼎工程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秉持合法公平競爭原則參加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BOT案投標。該報導有多項內容與事實不符,本公司將去函要求更正。由於本案正值審標階段,為恐該報導造成誤導,特此公告澄清。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