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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溥聰控鍾年晃損害名譽 二審敗訴

中時電子報/馮郁容、王正寧/台北報導 2012.06.20 00:00
前國民黨祕書長金溥聰指控名嘴鍾年晃,兩度在政論節目上影射他操弄媒體,又在桃園立委補選時「搓圓仔」喬參選名單,損害他的名譽求償,一審判鍾賠錢並登報道歉,但高院認為鍾沒有不法侵害金的名譽,昨日逆轉改判鍾不用賠錢和登報道歉。本案還可上訴。

對此,金溥聰委任律師賴素如表示,鍾年晃的指控已經清楚是事實陳述,並非意見表達,而且在沒有任何查證情況下,法院竟然做出逆轉的判決,令人感到遺憾;在收到判決書後,她會和當事人研究是否再上訴。

判決指出,鍾年晃在九十八年底和九十九年初,兩度上談話性節目討論到金溥聰。第一次,鍾根據《新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時的報導,指金在擔任台北市副市長時,曾有某資深市政記者(指聯合報的董智森)和他關係不好,就被獨漏重要的人事新聞,因此被報社換路線,後來還離職,金認為被影射藉職務關係操弄媒體。

第二次則是桃園立委改選時,鍾指金向兩位脫黨參選的候選人喊話,只要退選就可以回復黨籍,是「搓圓仔」、「目無法紀」,明顯違反選罷法。被金溥聰認為散布不實言論,不法損害他的名譽,應賠償兩百萬元並登報道歉。

一審判鍾年晃要賠一百萬元,還要在四大報任選兩家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金溥聰的名譽,鍾不服上訴。

高院認為金溥聰從未否認或質疑《新台灣新聞周刊》刊登的內容,鍾陳述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金的名譽;被影射只是金自己的主觀意見,不能因此認為名譽受損。

至於選舉爭議,合議庭認為當時報紙新聞或國民黨發新聞稿,都曾指出兩名參選桃園補選立委的國民黨黨員被開除黨籍;時任國民黨祕書長的金因此呼籲兩人只要退選並支持黨推舉的候選人,就可以恢復黨籍。

對於其所指認為違反選罷法,國民黨考紀會主委還曾出面「消毒」,強調沒有不正當利益的交換,所以鍾年晃評論的是公眾人物涉及公眾領域的事,仍在言論自由容忍的範圍,改判金溥聰敗訴。

賴素如表示,金溥聰支持言論自由,但不能認同有人假言論自由之名,行妨礙他人名譽之實。她指出,被告的言論清楚是事實陳述,卻沒有經過查證,明顯有真實惡意,就像去杜撰一個不實內容,再做批判一樣,因此高院的判決,她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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