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法官調查,八十八年間,廿四歲方啟員有了首度酒駕紀錄,被判處罰金六萬六千元;九十年又兩度觸犯公共危險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十日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九十三年間,方某第四度酒後駕車被查獲,台南地院法官就判他有期徒刑十月,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遭到駁回確定,被告進入監獄服刑後,曾有一段時間未再被查獲;但九十七年間,被告又分別在台南、高雄酒後駕車分別被警方查獲,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十一月和六月確定。
九十八年間,方某又因公共危險、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被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在今年初執行完畢後出獄;今年四月十三日晚上六點,被告到台南市仁德國小旁飲用啤酒後,當天晚上近十點,酒駕行經仁德區中正路,因未繫安全帶被警方攔查,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點零六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