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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億科:本公司101年股東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19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6/1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林志聰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背光模組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101年6月19日起至102年6月16日止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全數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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