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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必琪:本公司101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19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6/1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 張舒眉,董事長(2) 楊明恭,董事(3) 徐偉初,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楊明恭,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東莞厚街華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東莞市厚街鎮新塘村工業區。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連接器及線組生產製造。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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