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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 導護志工判13年

中央社/ 2012.06.18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郭姓男子擔任某學校導護隊志工時,與另名女志工熟識,卻趁女志工女兒單獨在家時,3次對少女性侵得逞。最高法院今天依對未滿14歲的女子強制性交罪,判郭男13年徒刑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以計程車司機為業的郭姓男子因擔任台北市某學校的導護隊志工,與另名女志工熟識,而常至她家走動。

郭男於民國98年9月至12月間,趁女志工不在家,對女志工就讀國中的女兒摸胸,並性侵得逞。

同年12月間,少女因犯錯被要求寫悔過自述書,少女在悔過書下方不起眼處,以細小、潦草的字體寫下遭性侵一事,老師發現後通知少女母親,報警處理。

郭男辯稱有與少女的母親發生性行為,但1星期3、4次,不可能還有體力性侵少女,他懷疑是少女早熟,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

法院一審不採信郭男說法,判他有期徒刑13年;二審認為,郭男與少女母親交情匪淺,卻濫用少女對他的信賴,先以手指性侵,後食髓知味、變本加厲,以下體性侵。

法院認為郭男犯行造成少女心靈受創,出現人際退縮、易怒、缺乏安全感等,犯後還否認犯行,以對未滿14歲的女子強制性交罪判處郭男13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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