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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確認友達光電未違反337條款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17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6/162.公司名稱: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針對Thomson Licensing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調查本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專利侵權案件,ITC已於美國時間2012年6月15日確認行政法官於2012年1月12日所做出友達光電並未違反337條款的初審決定,友達光電對此表示欣慰。本案起源於2010年Thomson向ITC遞狀申請調查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並要求禁止Thomson認定侵犯其專利的產品進口美國。經過長達數週的審理後,聽審的行政法官羅傑斯,就Thomson在本案的各項請求,都做出對友達有利的決定。ITC已確認友達的面板沒有侵犯Thomson所主張的任何有效專利請求項。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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