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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協議 台商看法兩極

中央社/ 2012.06.17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7日電)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磋商進入最後階段,台灣重量級產業公會多年來不斷呼籲對岸修法提高對台商的保障,這兩年則力促簽署投保協議;曾遭遇投資糾紛的台商卻認為,「不如不簽」。

兩岸第8次制度性協商江陳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將於台灣舉行。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在2010年「對大陸投資經營環境之建言」白皮書建議修改「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加強台商權益保護;接著,由工總和大陸台商組織「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

(台企聯)智庫共同發表的2011年白皮書,力促加速簽署兩岸投保協議。

工總指出,自從台灣開放民眾到中國大陸間接投資後,有關台商投資保障事宜,就逐漸浮上檯面,成為台商關注的議題。

根據工總的分析,雖然大陸於1988年7月6日頒佈「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規定」 (簡稱「二十二條」規定) ,但「二十二條」規定屬於行政命令,法的位階性過低,且規定略顯籠統,不足以保障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

大陸雖然又於1994年3月5日通過「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將「二十二條」規定提升為法律,但仍未實質明確保護台資企業投資的內容,且尚未符合多數台商的期待。

工總表示,早在1995年5月第2次辜汪會談 (海峽交流基金會故董事長辜振甫和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故會長汪道涵)第1次預備性磋商時,兩岸即已將投保議題納入雙方優先協商的議題。

工總認為,基於兩岸雙向投資貿易的保障與推進,兩岸投保協議不僅應該儘快簽署,並應當積極落實,才能確保兩岸經貿持續開展,爭取更多民眾對於兩岸經貿關係的開展與支持。

相較於大型產業公會呼籲兩岸簽署投保協議,「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和受害台商沈柏勝則多次表達反對兩岸簽署投保協議。

沈柏勝表示,要保障台商權益,大陸如果有誠意,不用兩岸投保協議就能做到。大陸不是沒有法律,過去台商受害爭議,大多是因為大陸跳脫法律,回到人治,「法律不執行就是空的」。

沈柏勝表示,兩岸簽署協議的重點是落實度,否則2008年兩岸就簽了食品安全協議,有哪家三聚氰胺受害廠商取得大陸的賠償?

沈柏勝指出,如果第3地仲裁可選擇在台灣,大陸執法不公平的問題可能有機會解決。但問題是,涉及刑事的爭議無法直接仲裁,很多爭議又要透過刑事訴訟,才能強制調查。

沈柏勝說,許多台商的爭議表面上是P2P(投資人對投資人) ,實質上對方投資人的背後是大陸政府。這種情況下大陸法院做出的刑事判決,哪個第三公正機構敢執行?

沈柏勝表示,「我們不是不理性」。他說,大陸此時願意簽投保協議,不是要保障台商的合法權益,而是為了保障來台投資的大陸企業,「這是另一場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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