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陳姓夫婦指控,他們於民國95年間將張大千「西秦第一關無上精品」畫作,借展給一間藝廊,還特地標明張大千畫作「不予出售」;不料事後藝廊遲不還畫,還把畫質押給另一黃姓男子。
陳姓夫婦向黃男追討畫作,但黃男拒絕歸還,並將畫送到中國大陸北京拍賣,最後畫作以新台幣1600多萬元賣出。陳姓夫婦認為黃的賣畫所得屬侵權行為的不當得利,也對藝廊、黃男提起刑事、民事告訴。
藝廊負責人主張,是陳姓夫婦欠債,把畫質押給藝廊,但後來藝廊也陷入財務危機,因此又把畫質押給黃男;黃男主張,他是98年間以3億多元向藝廊買下約30幅畫作,其中包含這幅張大千的作品,他對藝廊與陳姓夫妻的糾紛並不知情、且原告也沒舉證是畫作的所有權人。
本案刑事部分,法院先前已判黃男無罪定讞;民事部分,台北地院這次審理認定,藝廊是將畫作質押給黃男,並非買賣關係,黃男是合法的畫作質權人,有權處分畫作,判決黃男勝訴不需賠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