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勵 擬改為3個月內
花蓮縣環保局副局長饒瑞玲昨天則說,因行政罰法規定,民眾檢舉事項,只要是三年內的違規行為,政府單位都得受理並進行處理;目前,環保局也研擬修訂廢棄物檢舉獎勵辦法,將把檢舉的時限,訂在違規行為日三個月內,否則不發給獎勵,避免民眾誤認為政府單位效率太差。
這名吉安鄉民是在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十九分,在花蓮縣新城鄉家裡路路段,被「檢舉達人」拍下從車上丟出菸蒂的錄影帶畫面,經環保局認定違規,今年六月七日才開出罰單,日前接到罰單,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他還說,大家不是說今年二○一二年底是世界末日,乾脆就拖到今年底末日發生那天以後,若世界真毀滅了,這張罰單也不用寄了,「若世界末日沒來,那我是不是可以比照政府行政效率,二年後再去繳罰款?」
對於這張罰單造成民眾不悅及指責,花蓮縣環保局昨天表達歉意,但稱這是因為「檢舉達人」太慢將檢舉案件送達花蓮縣環保局造成,根據行政罰法二十七條規定,檢舉案件在三年內提出都是有效的,而目前環保局業務承辦人僅一人,收到的檢舉案件,有些一口氣就是千餘件,要一一審查,並行文相關單位調查違規行為人身分等資料,所需時間很長,導致民眾違規後,將近二年才收到罰單的情況。
環保局人員指出,目前花蓮縣環保局已經從修訂「廢棄物檢舉獎勵辦法」著手改善這個情況,未來「檢舉達人」所檢舉案件,必須在違規人行為日起算三個月內,將檢舉案件送達環保局審查,否則將不發給檢舉獎金,如此,可望大幅改善檢舉案件處罰的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