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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間權利金給付爭訟,於今日接獲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判決主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份外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15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三審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台上字第883號2.事實發生日:101/06/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間權利金給付案97年8月15日經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日幣23億5,385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本公司依法提起上訴(一審)。 (請參閱本公司97/8/18、98/3/27、98/4/23、98/10/19重大訊息)(2)100年12月29日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二審)判決:本公司給付日幣 7億776萬4530元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訴訟費用各負擔二分之ㄧ。本公司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請參閱本公司100/12/29重大訊息)(3)本公司於101/06/15接獲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此案於101/06/14以  101年台上字第883號判決在案,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除假執行部  份外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最高法院已廢棄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故其影響已非二審之判決,但尚未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暫無法估計實際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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