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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後補選回鍋 竹南鎮長康世儒 判當選無效

自由時報/ 2012.06.15 00:00
違「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 內政部法院見解不同

〔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曾任第十四、十五屆苗栗縣竹南鎮長的前立委康世儒,在十五屆鎮長任內轉戰立委當選,去年底又「回鍋」參加第十六屆鎮長補選並當選;競選對手、前縣議員廖英利質疑其違反「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地制法規定,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告訴,苗栗地院審議後認為內政部的參選資格見解不符立法意旨,認定康世儒的參選資格不符,昨宣判他當選無效。

康世儒要上訴「內政部准參選」

當選無效的民事訴訟依法須二審判決才定讞,康世儒昨已表明將上訴,依半年一審原則,最遲年底就能確定他當選是否有效。由於內政部及中選會的法律見解和地院合議庭不同,使這起罕見案例的二審結果將會備受矚目。

康世儒主張,其參選資格係經過內政部及中選會同意;內政部及中選會認為,地制法第五十七條「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係指連續參加兩次同一職務的選舉並當選就任,「如果有中斷就不算連選連任」。第十六屆竹南鎮長謝清泉病逝後,曾任第十四、十五屆鎮長的康世儒參加補選,因為「中間已有中斷」,所以不算連選連任,符合參選資格。

但苗栗地院合議庭表示,地制法「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的立法意旨係「為了避免民選地方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在解釋上應採取更嚴格限制的解釋。

法官︰連選連任應更嚴格解釋

合議庭指出,若依內政部的見解,很可能出現同一人在十六年內,擔任十四年以上地方首長的情形,例如某甲兩屆八年任滿後,第三屆某乙當選卻在就任後不久因故去職,某甲因此又參加第三屆的補選,若又當選,任期最少還有兩年,接著還可參加第四屆選舉,如又當選,任期又是四年,故內政部的解釋顯已違反地制法的立法意旨。

合議庭指出,依地制法第八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選當選人的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地制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連選得連任一次」,應解釋為「同一職務連續兩屆均曾當選就任,第三屆不論是改選或補選,仍是連選連任」。

審判長建議修法解決爭議

合議庭指出,第十四、十五屆鎮長,康世儒已連任一次,第十六屆選舉,無論是改選或補選,他都不得再參加,康登記參選並當選,已違反地制法規定,因此判決當選無效。

本案審判長宋國鎮並建議行政機關修法,明定類似情況必須至少間隔一屆,以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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