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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變想索回贈物 男子人財兩失

中時電子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2012.06.15 00:00
人財兩失!一名鄭姓男子與交往多年的吳姓女友論及婚嫁,他將新房一半登記在女友名下,還繳清女友車子十八萬尾款,但不久兩人感情生變,鄭要不回東西告上法院。鄭男說,兩人當時約定分手就得返還房子與錢,但鄭無法證明有此約定,板橋地院昨駁回鄭男之訴。全案可上訴。

鄭男指控,他與吳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三年論及婚嫁,為讓女友有安全感,他把新買預定做為兩人愛巢的二分之一登記在女友名下,還幫女友繳清她車子十八萬元的尾款。

鄭男強調,兩人當初口頭約定,若日後分手或取消結婚計畫,女方須無條件把房子和十八萬車錢返還。日前兩人感情生變以分手收場,他向女友要回東西,對方竟然拒絕,他才決定告上法院。

女友審理時反駁,十八萬尾款與房屋一半所有權是鄭男為了取悅她送的禮物,當時兩人根本沒有約定何時要結婚,若約定結婚後契約才生效,豈非畫餅充飢?

雖然鄭男提出兩人在MSN的對話紀錄,裡頭鄭男指控對方「吃相難看」,女方回應「我吃相難看,那就慢慢看吧」,想證明兩人當初確實是有條件的贈與契約,但法官認為,女方在對話中雖沒有明確反駁,但對話多為男方主動提起,無法證明男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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