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指控,他與吳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三年論及婚嫁,為讓女友有安全感,他把新買預定做為兩人愛巢的二分之一登記在女友名下,還幫女友繳清她車子十八萬元的尾款。
鄭男強調,兩人當初口頭約定,若日後分手或取消結婚計畫,女方須無條件把房子和十八萬車錢返還。日前兩人感情生變以分手收場,他向女友要回東西,對方竟然拒絕,他才決定告上法院。
女友審理時反駁,十八萬尾款與房屋一半所有權是鄭男為了取悅她送的禮物,當時兩人根本沒有約定何時要結婚,若約定結婚後契約才生效,豈非畫餅充飢?
雖然鄭男提出兩人在MSN的對話紀錄,裡頭鄭男指控對方「吃相難看」,女方回應「我吃相難看,那就慢慢看吧」,想證明兩人當初確實是有條件的贈與契約,但法官認為,女方在對話中雖沒有明確反駁,但對話多為男方主動提起,無法證明男方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