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彰化地院判決指出,20歲的張姓女子和31歲的羅姓女子是同住一個屋簷下的妯娌,2人今年3月初前往大賣場購物時,心生歹念,將包括雞胸肉、去骨雞腿、五花肉塊等8項生鮮肉類帶往賣場內無人之處,撕去包裝紙與條碼塞進包包裡,竊得1800多元的食材。
判決指出,兩人食髓知味,在3月中旬及4月中旬又前往行竊2次,簡直將賣場當成自家廚房,要什麼就拿什麼,從肉類、海鮮、沙拉到麵粉、胡椒鹽通通都偷,但2人竊行在4月中的偷竊行動中露了餡,當場被賣場人員發現並報警。
判決指出,考量2人犯後態度良好,且主動供出其他犯行,同時已經與被害賣場達成和解,因此依法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