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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調查報告:檢察官限制住居權 違憲

自由時報/ 2012.06.1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項程鎮、鮑建信/綜合報導〕檢察官諭令被告限制住居,此舉有無違憲?

監委:應交由法官裁量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可「不經法院審理」,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限制住居;監委李復甸、葉耀鵬認為此舉違反「憲法」規定,監察院昨通過兩人提出的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應修法,改成「經法院審理」才能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以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限制住居」是限制出境的主要法源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得命限制住居。

李復甸指出,限制住居有其法律必要性,但「限制住居」與「搜索、逮捕、羈押」一樣,都是限制人民自由,既然後三者都須經法院審理才能實施,自然不能任由檢察官等行政官員下令就對人民限制住居。

李復甸表示,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基於「令狀主義」,這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事項,法務部、司法院應修改刑事訴訟法規定,遵守憲法與聯合國公約,在檢察官提出「限制住居」後,須經法院審理核准才能實施。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刑訴法規定檢察官有限制住居的處分權,這是刑訴制度對法官、檢察官權力分配的設計,不涉及違憲。如果過分的限縮檢察官職權,對打擊犯罪與維護治安,將有重大影響,且依憲法第23條意旨,對妨害社會秩序、違反公共利益者,法律可適當限縮人民自由。

檢方:依法執行無不妥

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施慶堂說,這是監察院的看法,檢察官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執行公務,並無不妥。

司法會:修法應有配套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則支持監院調查報告,認為這是未來修法方向,但他強調應審慎規範,如貿然安排,將出問題。他主張應先擬具配套措施,避免引發檢察官反彈,或過度增加法官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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