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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民眾災後重建工作負擔,並維護災區民眾權益,水災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中央社/ 2012.06.1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613 17:10:2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6月12日水災造成之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並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之車輛,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水災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規定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1年12月31日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之車輛,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清雲

聯話電話:02-23228259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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