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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第三地仲裁 或不限香港

中央商情網/ 2012.06.1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2012年6月13日電)第8次江陳會進入倒數,兩岸將簽署的投保協議,可望針對P2P(投資人對投資人)第三地仲裁放寬至「不會只在香港」;換言之,經投資人雙方合意,可赴香港以外第三地尋求仲裁。

江陳會(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主持的制度化協商)即將於6月底登場,近日內擬在上海舉行預備性磋商。

據了解,投保協議進入最後攻防階段、尚未完成收尾;由於協議內容複雜,光是針對投保協議機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擬召開2場背景說明會。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日前在個人臉書上強調,政府與大陸協商投保協議時,參考國際上一般投保協議的基本架構,並考慮兩岸的特殊性、雙方投資人的關切,及協議的可操作性,「爭取超越目前大陸單方面對台商所提供的保障」。

她也說,大陸台商面臨的投資糾紛,有超過6成5是屬於投資人之間、也就是P2P的糾紛。

相關人士進一步指出,解決P2P糾紛的第三地仲裁地點「應該不會只有香港」。

他分析,一來預估香港仲裁機構不見得有能力吸納所有兩岸糾紛仲裁案件量;二來是我方堅持主張,站在法律面向,應在仲裁地方面給予兩造「合意的空間」,爭取只要經投資人雙方同意並在契約書中言明在先,香港、新加坡甚至美國,都應成為仲裁地選項。

據悉,協議文本中可能排除英屬維京群島等「法律太寬鬆」的國家或地區作為仲裁第三地;但官員強調最後版本尚未敲定。

P2G(投資人對政府)部分,大致可分Voluntary(政府自願)與Binding(強制調解)兩種調解方式;目前我方談判團隊仍設法爭取賦予爭端解決機制「強制力」或「拘束力」,預估最後呈現方式可能是「在調解與仲裁之間」且「符合兩岸特色」的模式。

台商關切的人身安全保障部分,兩岸事務高層說,已爭取到「在24小時內就人身保障部分若出現限制,應通知台商家屬」,但在通報機制部分,仍在進行最後協商。

談判團隊爭取的項目強調「知會家屬和相關公司行號」,概念上會從「通知」、「通報」兩類型來處理。

所謂「通知」是針對投資人的家屬;「通報」則是從機制上去做,例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中的「儘速通報」項目。

據了解,人身安全保障部分,雙方可能以聲明稿方式發表,談判團隊正爭取「適度納入文本」,以強化對台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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